第一章 廉政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一条 廉政违纪行为定义及范围
廉政违纪行为属于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履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工作便利或利用工作中提前获取的信息,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给公司造成声誉受损、利益损失或带来利益损失风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以侵占、挪用、受贿、盗窃、欺骗、隐瞒真相等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或带来利益损失风险。
二、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实施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或带来公司利益损失风险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未能得逞,视同廉政违纪。
三、员工个人或其亲友在员工业务管辖范围内获得利益且未向公司如实申报,不论是否造成公司利益损失,均视为廉政违纪。
四、员工通过教唆、指使、强迫、引诱其他员工实施廉政违纪行为的,不论其本人是否受益,均视同其本人实施该廉政违纪行为。
第二条 员工一旦实施以下行为,即认定该员工廉政违纪:
一、在从业过程中,向相关业务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或者索要礼物、礼金或者有价证券等。
二、在从业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或者索要回扣、好处费、中介费等,或者从事中介活动谋取私利。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休闲、娱乐、健身、旅游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四、员工本人或伙同他人未经公司允许,非出于工作或调查需要,擅自将客户资料、项目信息、工作信息等透露给他人或其他单位的。
五、非财务/收银人员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接收、保管公司现金超过48小时,财务/收银人员收取公司现金收入未按公司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六、违反管理人员廉政申报制度,未如实申报或故意隐瞒、虚假申报。
七、未经公司允许或未经备案,员工本人及其亲友跟员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合作商(施工单位、供应商、代理商等)在外成立企业、参股经营或直接/间接发生业务关系。
八、违反公司操作规程,存在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可能性,且当事员工不能充分说明行为理由或纪检监察部及人力行政部门共同认定当事员工主张的行为理由不成立的。
九、员工在经办相关工作期间,与合作方存在非正常业务性质的密切接触,存在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可能性,涉嫌廉政违纪又不能充分说明行为理由或纪检监察部及人力行政部门共同认定当事员工主张的行为理由不成立的。
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浮动范围超出市场正常价格的20%)。
十一、员工在自己业务管辖范围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符合公司要求或行业规范标准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十二、在公司与员工本人及其亲友的关联交易中,在引入、审核、审批、履行等环节,不按公司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第二章 廉政举报
公司鼓励员工及外部人员积极对廉政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可采用实名或匿名两种方式。公司提倡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事项第一时间处理并在接报后48小时内联系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
第一条 公司设立统一的廉政监察邮箱lianzheng@zhaoshang.net。
第二条 廉政投诉举报途径需向合作客户、供应商、施工单位、等业务合作单位公开,确保各合作单位知悉本公司廉政监督渠道。
第三章 隐私保护
第一条 无论投诉举报所反映的问题是否被核实,检举人和被检举人的相关信息属于公司机密,受公司保密制度保护。
第二条 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投诉、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条 调查过程及调查事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知悉人员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条 泄露检举人信息、廉政调查过程及调查资料的,情节严重者进行开除解雇处理;涉及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廉政举报奖励办法
公司鼓励廉政工作建设,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廉政违纪行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奖励。